《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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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2021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青岛海关普法宣传员青晓法收集了政策实施以来最受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特邀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公职律师一一解答。

热点问题

问:《管理办法》将企业分为哪些类别进行管理?

答:《管理办法》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和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三个类别进行管理。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问:高级认证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相关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当前按照《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106号)执行。

问: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如何启动?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86号)准备资料。

问: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问: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问:失信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除外)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但是,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问:何种情况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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