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进口粮食监管流程

信息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浏览次数:948
2022-11-08

粮食的概念

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例如: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杂豆等。

入境前要求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允许进境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网站(网址:www.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目查阅。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的种类、危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统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目查阅。

检疫许可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并在行政审批模块选择“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项目,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入境时要求

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查阅。

现场查验

对于抽中实施现场查验的进口粮食,海关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标准,对现场查验抽取的样品及发现的可疑物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现场查验包括:

(一)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

(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

(三)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四)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检疫处理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海关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二)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入境后要求

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属地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指定申请。属地海关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审,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调运办理

现场检验检疫完成后,口岸隶属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通过“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审批予以调运。

如粮食入境后,原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口岸经营单位、进口粮食指定企业应实时在“粮食系统”中填报粮食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口岸及存放、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通过“粮食系统”监管粮食调运过程。

后续监管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严禁将进境粮食做种用。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疫情监测

海关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安全风险监测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制度,制定进境粮食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计划,由各海关按计划执行。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2.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4.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5.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6.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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