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制品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进口时应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9种。
一是卫生证书电子扫描件。进口乳制品需随附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是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制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进口商也可向海关提交加盖公章的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免在申报时提交检测报告。
三是如有必要需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四是产品清单。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列明品名、品牌、原产地、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的产品清单。
五是进口乳制品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应先在商务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在申报时录入随附单证中。
六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需申报经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注册号。
七是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乳制品,应当随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
八是预包装乳制品需申明持有标签检验有关资料。
九是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