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编码归类查询
2026年1月1日
《IMDG规则》(第42-24修正案)
正式生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简称《IMDG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是海上危险品运输的全球强制性技术标准。IMDG规则详细规定了分类、包装、标记、标签、单证和积载等全流程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球强制实施,每两年修订一次,从2004年的第31版到2024年的第42版,累计共发布了11个强制版本。
木炭类商品的海关监管随之发生了变化。核心变化是取消了通过自热试验(UN N.4试验)的普货豁免通道。木炭(UN1361)在默认情况下必须按第4.2类危险货物(易自燃物质)进行申报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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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税目 44.02)

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均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44.02项下,其中竹制木炭归入税则号列4402.1000;果壳炭或果核炭(例如,椰壳炭、橄榄壳炭、棕榈壳炭等)归入税则号列4402.2000;其他木炭类商品归入税则号列4402.9000。其他木炭类商品中,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归入商品编号44029000.10,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商品。
活性炭(税目 38.02,出口管制)

活性炭,通常在蒸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存在下高温热处理植物炭、矿物炭或其他炭(木炭、椰壳炭、泥炭、普通煤、无烟煤等)制得,或干法煅烧浸过某些化学品溶液的纤维质物料制得,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38.02项下,其中木质活性炭归入税则号列3802.1010;其他材质活性炭归入税则号列3802.1090。活性炭属于我国定向出口管制类两用物项商品,出口至限定国别必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后方可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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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条款
新规背景
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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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木炭类商品取消了豁免条款,需要以危险货物的方式运输和通关,需关注以下环节:
关注海关政策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进出口木炭类商品时,应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准确、合规申报,并随附相关单证。对于未正确申报危险类别和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货物,海关将依法进行改单、整改、退运、销毁。
关注包装类别
正确使用带有UN标记的专用包装进行包装和运输,完备危险货物标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木炭通过自热实验区分,包括II类包装和III类包装两类,切勿高危低报。与此同时,包装类型和最大净重也在包装导则P002中有明确要求,不要错误适用。
关注港口及船司规定
新规下,木炭类商品在航运、装卸等环节成本可能会有所变化;不同港口危险品装卸能力不尽相同,船公司运输能力有所区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提前确认,避免到港不能装卸或不能及时订舱等不利局面发生。
关注源头风险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前与外方供应商沟通,要求外方提供合规的包装和相关文件材料,从源头规避风险。同时尽可能选择专业的报关企业,避免各环节中的不专业行为导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注海外投资政策
特别提示,对于准备海外投资设立炭化料工厂的国内企业,需提前了解拟投资国管理规定及该国相关航线的运载能力,避免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