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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1►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含义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海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制度。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2►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
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权作了原则规定。随着行政领域执法实践的发展,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总署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
3►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
海关申诉制度,作为一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手段的制度,是围绕着有错必纠,便民利民,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目标模式设计和运作的。
《申诉规定》的实施,对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一步贯彻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理念,减轻信访压力,缓解社会矛盾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申诉规定》对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制定了具体的要求,在受案范围、审查机关、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决定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全国海关有关申诉案件的处理和执行。
1►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海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2►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不服广东省内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的案件,交由广东分署办理。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对海关调查、缉私部门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调查、缉私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对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