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查决维字〔202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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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查决维字〔2022〕0001号

当 事 人:深圳市富隆时装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砖厂居民小组洲石路明金海科技园厂房1栋5楼南侧

当 事 人:深业(深圳)运输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42号深政汽修大厦 五楼503室

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富隆时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委托深业(深圳)运输有限公司属下 粤ZHG30港车承运、持535420220540003252、535420220570003545、35420220540003376、535420220540003357号报关单和5100448946038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并从莲塘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其他三家货物未见异常,深圳市富隆时装有限公司名下的 535420220540003252号报关单上 1-7项申报货物(总价125534美元,折合799362.85元人民币)实际未见出口。两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深圳市富隆时装有限公司对我关作出的拟行政处罚告知(莲关缉告字[2022]0017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有异议,提出申辩。经复核,我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事实与依据 不成立,决定予以维持。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微信截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证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深圳市富隆时装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9.35万元;

对深业(深圳)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
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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