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关于东莞盛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查普违字〔202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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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查普违字〔2022〕0018号

东莞盛洋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秉丰,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

2022年1月5日,当事人东莞盛洋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粤ZHK35港车承运,持 520720221072001238号进口报关单和1100433142386号载货清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莲塘海关申报进口单晶硅片等2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1、集成电路(8542391000),无中英文品牌,型号:NY3B021C-053b/NY7A032A-084b/NY2B001A-052b等(详见查获清单)|量产|已蚀刻未切割|1433201个; 2、集成电路(854239 1000),无中英文品牌,型号:TRSM5043AC-0607/TRSM5043AC-0107/TRSM5043AC-0046等(详见查获清单)|量产|已蚀刻未切割|9043755个。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均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计核,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96183.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复印件、现场照片、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扣留(封存)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报告、授权委托书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
202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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