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维)〔202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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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

深圳市深旺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伟金,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细靓南四巷10号103,联系电话:0755-81582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3BB4A。

22020年08月02日,深圳市深旺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顺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01160068812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鲍鱼壳(0508009090)20797.5千克,共1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20年08月07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鉴定,货物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对鹏关缉告字〔2022〕005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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