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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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2】0057号

当事人∶天津中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白玉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新天地A3505-2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240908号报关单项下次级乱码硅油纸24.99吨。经查,其中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2吨。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22年6月8日,当事人将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20000421803。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2409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货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202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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